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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时间:2018/04/10|点击:5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九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4号令)


实施主体国家认监委
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4.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其中对同时有工厂(农场)检查环节的产品认证领域,其专职认证人员中获得注册的产品认证检查员人数应至少满足组成一个工厂(农场)检查组的最低要求。服务认证机构除符合上述人员数量规定外,每个服务认证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组成一个审查组实施认证活动的需要。 

5.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对所申请的产品认证主营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自有检测资源和能力;具有所申请产品认证领域的行业背景或科研技术开发能力;拟开展的产品认证结果有明确或潜在的广泛采信需求。申请从事“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或者产品某一特性(如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合格评定”认证模式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熟悉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申请设立从事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应具备所申请食品、农产品领域科研、检测、推广或行业管理背景,熟悉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等环节。 

6.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机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2.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历。 

申请材料目录设立认证机构材料要求
审批程序1、申请:申请人的代表到质检总局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台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5日内做出受理、不予受理、通知补正材料的决定。
3、公示:国家认监委受理申请后即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相关内容放在网上公示15天。
4、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在必要时选择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在30日内完成(不计入审批时限)。
5、审批:国家认监委根据材料审查意见、收到的公示反馈意见、会签意见及必要的调查等作出审批决定。
6、出具审批文书:审批决定为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审批决定为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期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本项行政许可另外需要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审批结果认证机构名录
办理部门认证机构审批服务由认可监管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