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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实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4/10|点击:3903

                                         山东省公安厅( 通知 )


                                                                 鲁公通〔2012〕47号


关于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实施年度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保养机构每年对自动消防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和维修保养”的规定,从2012年起,省内符合条件的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均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年度检测,并确保始终处于正常、有效状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测范围及内容
省内通过消防验收且使用一年以上的建筑自动消防系统。
年度检测内容依据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制定,检验的重点为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功能性试验项目。
二、工作程序
(一)委托与受理。设有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申请开展年度检测工作,需填写《山东省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委托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一份送具有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另一份抄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受理单位委托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内容及现场抽检项目见附件2。
(三)出具年度检测报告。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年度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括单位和系统的基本情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发现问题、检测结论等内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逐一列出,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检测报告一式四份,检测机构、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受检单位和维保企业各一份。
(四)整改处理。单位须对检测报告中列出的问题逐一整改,督促维保企业限期消除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故障和隐患,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各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须对检测报告中列出的问题派员现场督促整改,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单位整改完毕后须重新向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五)年度检测费用。检测费用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0]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开展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工作。当前,因为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的建筑自动消防系统隐患仍然大量存在,有的甚至丧失使用性能,严重影响建筑自动消防系统防火、灭火功能。各地要充分认清开展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迅速摸清当地设有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单位底数,建立台账,督促单位自觉主动的开展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工作,大力提升社会单位整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明确要求,确保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工作顺利进行。开展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工作是贯彻落实《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引导工作,督促设有建筑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期限及要求开展年度检测工作。同时,加强统筹,结合辖区内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实际情况,与检测机构协商,合理安排年度检测计划,确保年度检测工作有序、高效、平稳开展。
(三)强化监管,切实提高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完好率,保证建筑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将单位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进行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的单位,要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出具虚假文件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省厅《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11】207号)的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撤回、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同时,加强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建筑自动消防系统年度检测工作,客观、公正地判定系统运行状况,务必做到检测程序合理、检测行为规范、检测结论明确,切实保障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质量。
各地要建立开展年度检测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消除建筑自动消防系统隐患,保障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切实提升建筑防控火灾能力。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消防系统  年度检测  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2年2月3日印发